近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及整改落实意见专题会议召开以后,泰安市城市管理局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迅速传达学习全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及整改落实意见专题会议精神,第一时间动员全体人员统一思想认识,坚决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推进和确保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28日,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召开约谈会,对泰城部分已查封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为他们普及学习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垃圾处置、山东省扬尘管理办法和城管委通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明确告知其复工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会议明确提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次会议同时对查封和复工条件作了说明,明确了凡是不符合8个100%标准及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等违法违规的施工工地,逐一立案,一律查封停工;凡是查封停工的工地,要在整改的基础上,出具整改报告;报送的整改报告,要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章;要提供整改过程(整改前、后对照)的视频资料。此外,会议要求各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前不能开工。对于一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单位,将不予处罚;整改时限内达不到8个100%标准要求的单位,将进行严格处罚、逐项处罚、顶格处罚。
据了解,为推进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支队严格按照八个100%要求进行逐项对照检查,即施工现场100%围挡,施工现场100%洒水清扫保洁,驶出车辆100%冲洗,施工道路100%硬化,裸露场地、土堆及物料堆放100%覆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远程视频监控100%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100%安装。